咨询热线

18810030030

网站公告
联系我们

18810030030

联系电话:18810030030

查看更多

服务项目>>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展示
网恋女友借款三百多万未还?
上传更新:2025-02-25 已阅读:45
2019年,小越与小倩在网络直播间相识,之后两人相谈甚欢,并偶有见面,很快便发展为恋爱关系。此后的某天,小倩以需要急用为由向小越提出借款,小越便向其转账20万元并备注表明该款为借款。随后,小倩多次提出借款。


  2023年起,小越开始多次在微信中向小倩催要钱款,但小倩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愿还款。2024年3月,小越多次催要无果后便将小倩诉至湘阴法院。经查明,根据原告小越提供的转账凭证,在交往期间小越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多次向小倩转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97笔,共计转款315.5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68笔,共计转款65.2万余元,共计380.68万元。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无借条等有效债权凭证佐证,但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有如“我一定会还的,慢慢给你还”等通过微信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有几次向原告转款的行为。这些意思虽未明确表达借钱的意愿,但上述信息发生在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之时,可以理解为原告、被告都知道钱款不是无偿赠与。

  在不足两年时间里,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原告向被告转账近160笔,钱款达300多万元,若认定案涉款项均为原告向被告的赠与,显然有失公允。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之外的法律关系。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

  原告在春节、中秋、情人节等节日支付给被告的19.57万元,根据转账备注及两人聊天记录,可表明原告是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另原被告系情侣关系,若原告向被告转款全部认定为借款,明显不符合原被告的交往现状和客观实际。

  综合考虑原被告现实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在同一天时间内累计付款在1万元以内的钱款不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共计20.68万元。在扣除上述款项以及被告支付给原告的部分还款后,被告还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原告没有出具借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银行转账凭证,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原告之间的转款系其他经济往来,且案涉金额较大,无论是从查明的事实还是社会大众的认知来看,原告对于被告的转款都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与。因此,结合客观实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

  法官在此提醒,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在借款时,应当分清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支出,要注意保存可证明明确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还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依赖网络进行社交,网络上认识的“好友”真面目如何难以评判,双方对彼此的了解仅仅出自对方自述,盲目陷入“爱情”,贸然答应对方借款和索要财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财两空。法官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谨防以“爱”之名“借钱”


CopyRight  纵横九天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首城国际中心   联系人:   电话:18810030030   手机:18810030030   E-mail: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