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烂尾楼房贷买单?
前段时间,江苏省连云港市一法院判决支持烂尾楼购房者退房退款的案例引发热议,被业内认为是贯彻了“谁违约谁担责”原则。
6月22日,珠海市民张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他在珠海市香洲区泰禾中央广场买房时也遭遇了同样经历,由于开发商出现资金链问题,项目停工,逾期未能交房,他便向法院起诉了项目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张华在泰禾中央广场的购房合同、房贷合同同时解除,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维修基金、张华已偿还房贷本金、团购费等130余万元,还需负责未清偿的房贷本息。
判决书落锤之后,银行方面通过合法途径为张华办理了停贷手续,并积极配合提供证明材料。
“他们也希望能把房贷尾款追回来。”张华说。
6月23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位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电话向每经记者表示,泰禾中央广场是涉及珠海市保交楼、保民生政策贯彻落实的项目,“执行法官会保障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请业主们耐心等待执行的结果”。
退房退款且房贷不用还了
先来看看连云港这个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11月3日,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后因连云港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柏某、杨某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后者退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已缴纳的贷款。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柏某、杨某娟与某商业银行、连云港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连云港某公司返还柏某、杨某娟已偿还的借款17169.26元及利息;连云港某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偿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法院表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具体到张华的案例:
泰禾中央广场是泰禾集团落子珠海的首个项目,规划了商业、酒店托管、教育和健康等四个业态,是一处总体量达到42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项目位于香洲区天科路,横琴大桥北侧,临近湾仔口岸、横琴口岸,与澳门隔水相望。
据泰禾集团官微,珠海泰禾中央广场于2018年5月首次开盘,推出约600套43~73平方米双层挑空LOFT房源,8天销售518套,总金额7.52亿元,创彼时珠海同类物业成交量新高。
香洲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张华在泰禾中央广场购买了一套总价约165万元的房屋,其中,向银行贷款82万元。
在买房过程中,张华支付了“5万元享额外九七折”团购费、定金15万元和购房款等,并向项目公司珠海保税区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物流)缴纳6990元维修基金。合同约定,房子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
然而,直到2022年2月,启航物流也未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年。于是,张华将开发商、团购费收费公司等告上法庭。2022年2月23日,香洲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维修基金应于房屋竣工后收房前进行缴纳,现房屋严重逾期且尚未交付,因此,费用应予以退还。买房团购费明显违规,实际上也未享受到任何优惠,应予以返还。”张华一方认为。
香洲区法院最终判决,张华与启航物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3月31日予以解除,同日,与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也予以解除。